近日,有FM關注者咨詢“我們單位滅火器才剛買,消防檢查人員要求送去年檢,有法規依據嗎?”
關于滅火器“年檢”問題的咨詢,我遇到過數次,有些地方消防檢查人員確有滅火器“年檢”要求。
這個問題的答案是:無依據,不需要,沒必要!
目前沒有國家法規、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滅火器應每年進行所謂的“年檢”。
有些消防檢測機構拿出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條第三款“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”,試圖讓滅火器“年檢”有法所依,我對此表示感到無語!
西安滅火器是屬于消防器材還是消防設施?《消防法》第七十三條對“消防設施”的定義:消防設施,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、自動滅火系統、消火栓系統、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設施等。滅火器準確地說應當屬于“消防器材”。
我認為,類似這樣的法規依據,只不過是某些機構出于利益考慮過度夸大或解讀相關法規條文罷了!
國家和行業標準有規定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期限。
國家標準《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》(GB 50444-2008)和公共安全行業標準《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》(GA95-2007)規定,滅火器達到以下兩表規定的維修期限和報廢期限時,應將滅火器送至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報廢。
以常用的干粉滅火器為例。當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,滿5年時應當進行首次送修,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送修,直至滿10年時予以報廢。
也就是說,單位剛買的干粉滅火器,在出廠期滿5年之前,只要對其定期進行外觀檢查確保完好有效即可,無需送專業維修單位進行所謂“年檢”。其他類型滅火器依據以上兩表類推。
除了以上規定的例行維修和報廢,當滅火器存在下列情況時,不論出廠期多久,應及時送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維修、再重裝或報廢。